旨: | 轉送教育部「104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104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各 1 份,即日起適用,敬請轉知所屬人員並公告於相關網頁,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30037648B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 |
三、 | 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快速瞭解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
四、 | 本案補充事項: |
(一) |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
(二) | 爰此,有關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應用。 |
(三) | 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
1、 | 各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會審查通過,由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複查結果查復表)。 |
2、 | 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
3、 | 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本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
五、 | 旨揭「104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處務公告」(編號: 33379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