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依本府104年5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40089680C號函發布之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
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資賦優異學生者。
第三條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獎助之資格,為申請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
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
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具申請表與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文件,經校
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
請。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獎助學金之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第六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如下:
一、縣立高級中學:每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名三千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名二千元。
前項補助每學年以申請一次、每校至多推薦二人為限,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重複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符合其他獎 (補)助資格,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金。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第七條 本府得邀請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本辦法申請案件。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