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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嘉榕 - 教務處 | 2016-07-19 | 點閱數: 850

說明:

一、辦理期程及地點:: 105 年 9 月 30 日止。(地點: 8 月中公告)
二、參加對象:各國中小補救教學人員/現職教師/上補救教學學生均可參加。
三、項目與內容
   (一)教學心得
     1.主題:學校推動補救教學之行政或教學心得。
     2.內容規範:徵求每校代表 1 名,投稿 1 則,心得字數為 1200-1500 字。
   (二)學習心得
     1.主題:參與學校推動補救教學學習過程,積極向上、態度認真,學習效果良好。
     2.內容規範:徵求每校至少代表 1 名,投稿 1 則,心得字數為國中 500-600 字,國小中高年級組 400-500 字,低年級組 200-300 字。
   (三)收件:
     1.每校送件件數:每校至少代表 1 名,送件件數 1 件。
     2.收件項目:每校代表送件作品需包含紙本( A4 )與電子檔資料。
       (1)電子檔:收件 E-mail 於 105 年 8 月底公布。檔名以送件作品之「實施心得-校名+作者姓名」來命名,例如:實施心得-○○國中王大同。
       (2)書面資料:請以作品為單位,繳交含報名表一份(附件 1 )、授權書一份(附件 2 )、智慧財產切結書一份(附件 3)、作品紙本一式 3 份(附件 4)。(報名表、授權書、智慧財產切結書請勿裝訂)。
   (四)收件日期:自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審查標準及獎勵方式:
   (一)教學、學習心得
     1.評審:
       (1)初審:由承辦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初步篩選,剔除不符內容規範、缺件作品。
       (2)複審:由承辦單位聘請教學經驗豐富之校長、主任或教師擔任評審,依據以下評選標準進行複審。
     2.評選標準:
       (1)符合主題: 50%
       (2)內容充實: 30%
       (3)文章流利: 20%
   (二)成績公告: 105 年 11 月 1 日前網路公告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三)獎勵方式:
     1.實施心得:依評審成績,錄取(教師組、國中組、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各組特優 5 名( 90 分以上)、優選 10 名( 85 分以上),佳作 20 名( 80 分以上)。
     2.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 5 名,嘉獎 2 次。
       (2)優選 10 名,嘉獎 1 次。
       (3)佳作 20 名,獎狀 1 張。
     3.為維持得獎作品之水準,評審得視參與件數作品水準調整獎項、數量或從缺。
五、本計畫經報縣府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