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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潘純慧 - 人事室 | 2018-01-19 | 點閱數: 89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
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3、表揚要點第 4 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考績列甲等、最近 5 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
人員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者參加選拔,以遴薦 1 人為原則,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三、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107 年花蓮縣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1)、「事蹟簡介」(附表 2)、「107 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3)、「事蹟簡介」(附表 4)等,並附所述事蹟相關照片(遴薦表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1 張;事蹟簡介表字數 300 字為限,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2 張,及 3×5 或 4×6 生活照 1 張;相關資料及照片請將電子檔 e-mail 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picnic@nt.hl.gov.tw ),並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相片背面請註明機關名稱及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