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35
:::
公告 蔡幸燁 - 人事室 | 2018-06-13 | 點閱數: 594

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規定:「(第 1 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
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
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
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
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 元)復查本部 107 年 5 月 14 日臺教
人(四)字第 1070053003B 令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本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再查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
顧服務之機構。

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國內私

立學校,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 22,000 元,始須停發月退休金

及優惠存款利息。至私立幼兒園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