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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幸燁 - 人事室 | 2018-06-13 | 點閱數: 501

說明: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加
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 3 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以請領 1 人之津貼為限。
(第 4 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
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
請領。」
二、據上,公保被保險人符合「參加公保年資滿 1 年以上,依
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以及養育 3 足歲以下
子女」之條件,即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於
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養育 2 名以上之 3 足歲以下子女
,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胞

胎子女)並符合上開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