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07 年 10 月 2 日府行法字第 107019049B 號函辦理。
二、考量學校係以教學為主,又因學校人員編制人數因素以及國賠事件處理之專業性,縣府同意各校免設國賠小組。倘後續學校發生國賠案件,請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