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辦理。
二、本遷調意願調查表將於旨述期間刊登縣府人事處首頁-請調作業( http://www1.hl.gov.tw/ousv/move_inquire/)項下,各機關學校同仁如有遷調意願,請自行上網線上填報,並列印該表加蓋私章後,於110 年 7 月 29 日前逕寄(送)縣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彙辦。
三、另依本作業原則第 3 點第 3 項規定:「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 1 年內不得再提出遷調申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