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則摘要 一、學生因病、因事或其他重大事故請假需 4 日以上者,均須家長於事前填寫請假單,並簽章證明後經導師送呈學務主任簽章核准,惟病假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但必須於到校上課後 3 日內辦理。 二、事假須前 1 日持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來校辦理請假手續,經核准後始可。 三、病假或事假 3 日以內(含 3 日)者由導師核准,請假達 4~5 日者由學務主任核准, 6 日以上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四、請假手續須按時辦理,事後不得補假。 五、學生未經請假不到校或不按時上課者一率以曠課論。 六、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上課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來續假,否則以曠課論。 七、凡學生請假缺席,或無故缺席,依本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考查辦法各條規定扣減其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上課期間因事、病假需要出校的學生,由導師填寫「上課期間中途離校外出單」。 |
九、導師請於晨檢簿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