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間,同仁如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本校人事室);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 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