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分為 6 學分班及 26 學分班:
(一) 6 學分班(1 種身分別),需符合以下三項資格:
1. 必為正式合格教師,且符合國教司認定之 4 類國小英語文教師資格。
2.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為,每週至少 4 節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者。
3.年資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二)26 學分班(四種身分別)
1. 現職正式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英語教學年資未達 1 年(每週至少 4 節)。
2.正式教師:但未具備四類英語專長之國小教師。
3.具有合格教師證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英語專長(可能涉及學分抵免問題)。
4.具有合格教師證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之未具備英語專長之英語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