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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3 月 30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64418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329@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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