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1 年 4 月 13 日府人訓字第 1110074595 號函辦理。
二、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一)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另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三、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個人組部分:各機關提報 1 名參選人為限,請確實審核參選人之具體事蹟符合激勵辦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並查核其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同時審酌官等、職務、性別及獎從下起之獎勵原則擇優舉賢。另本年個人組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 1 、行政、法制與文教; 2 、審檢、調查與安全; 3 、衛生、醫療與環保; 4 、經建、農林與財金; 5 、工程、技術與交通; 6 、警消、海巡與移民等 6 類,請貴機關自行審酌業務特性,參酌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組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 1),並於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 1 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選拔個人組參選人之參據。
(二)團體組部分:各機關以提報一組為限、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並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或同時為 2 個團體組之參選成員)之情形;機關推薦團體組之參選團體名稱,以不超過 25 字為原則。
(三)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 2)、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參選人以 8 頁及 7 頁為原則,團體組參選團體以 12 頁及 10 頁為原則,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如附件 4)。此外,填寫本年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時,詳述參選人之特殊功績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俾利評審委員能詳細審酌參選人之個人表現,使遴薦及選拔作業更臻公平合理。
四、復按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 3 點及第 10 點規定,請貴機關依限推薦具激勵辦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其確無前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貴機關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部;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推薦。
五、審議程序:縣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縣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11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