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1 年 4 月 7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6994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
(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
(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100139149A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三、復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已於官網依 CEFR 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其「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係於 98 年開始辦理,並於 99 年公告 98 年考試採認 CEFR 架構,爰以前所核發之證書亦受追溯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