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5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77972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三、為辦理旨揭業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1 年 6 月 2 日(星期四)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e-2134@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