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1 年 5 月 19 日府人訓字第 1110101307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縣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定公傷假過於寬鬆浮濫,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明定縣府如對各機關審定的公傷假認有違本注意事項或相關事證不完備者,得不予備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