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補助本縣國 民中小學現職專任教師參與 111 年度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 力認證測驗報名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5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68613 號函 暨本府 111 年 5 月 25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03789 號函賡續辦 理。
二、旨揭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本縣教師於報名且完成中高級以 上(未分級者不限)測驗之報名費為補助項目為限,餘請 依本府府教課字第 1110103789 號函文說明辧理,學校應於 期限內函送本府承辦人申請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