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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府 111 年 6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125011 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該署擬於 111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辦理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旨揭期限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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