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辦理。
二、本遷調意願調查表將於旨述期間刊登縣府人事處首頁-請調作業( http://www1.hl.gov.tw/ousv/move_inquire/ )項下,同仁如有遷調意願,請自行上網線上填報,並列印該表加蓋私章後,於 111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前逕寄(送)縣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彙辦,逾期不受理。
三、另依本作業原則第 3 點第 3 項規定:「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 1 年內不得再提出遷調申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