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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府 111 年 8 月 30 日府政預字第 1110173725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或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本校人事室);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 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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