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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一)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二)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三)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四)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因業務繁忙以致未休畢之 10 日國旅卡以外之休假,本校公務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可請領未休假加班費;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可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已休畢之10 日國旅卡以外之國內休假,一樣可請領 1 日 600 元休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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