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公務人員部分:
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政務人員部分:
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依退職條例第 2 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 1 類政務人員,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辦理。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公務人員部分:
一次性給付。
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法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參照)。
政務人員部分:
一次性給付。
第 1 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