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3 年 10 月 20 日府人訓字第 1030197413 號
函示: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
49800 號函辦理。
二、查 95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獎章條例」第 5 條請頒服務獎章
已取消「連續任職」之規定,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4 月 17 日局考字第 0960009540 號書函略以,軍職人員轉
任文職人員得併計軍職年資核頒服務獎章,且不限於轉任
日期銜接,惟該段年資之併計,仍須以服志願役者且其獲
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
為限。
三、依司法院 87 年 6 月 5 日釋字第 455 號解釋:「……軍人為公
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
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
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
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其意旨
揭明基於平等原則,服役年資之採計不應區分志願役或義
務役而有差別待遇。是以,基於平等原則及維護公教人員
依法服兵役之權益,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
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年資核頒服務獎章。至
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因志願役軍職年資得依陸海空軍
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爰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
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規範意旨,上開軍職年
資如有依國防部訂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四、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4 月 29 日八十三局考字第 14247
號函、 96 年 4 月 17 日局考字第 0960009540 號書函、 96 年 9 月
5 日局考字第 09600272761 號函,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起停止
適用。
影音專區
明義快訊
- 2026TEYI世界青少年發明展台灣選拔賽本校獲得一金牌(進軍世界賽)、一銅牌、一佳作佳績,賀獲獎師生!
- 114明義附幼招生影片
- 本校參加114學年度太平洋盃第12屆全國中小學網路小論文專題暨本土使命式行動研究競賽,獲1金3銀2銅佳績,祝賀獲獎師生,詳細資訊請點選連結!
- 2025年花蓮縣夢想起飛-第12屆青少年發明展本校獲得一金牌、兩優選佳績並全數晉級全國賽,賀獲獎師生!
- 114 學年度第二期各處室行政通訊工作紀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