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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3-10 | 點閱數: 1259

花蓮縣政府 104 年 3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45073 號函示
:為辦理 104 年度第 2 次國小主任甄選作業,請轉知符合資格
者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
」辦理。
二、國小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6 月 15 日至 7 月 24 日止,假國家教育
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30 名。
三、本府前於 2 月 10 日辦理國中小主任甄選作業,國小僅錄取 9
名,考量尚有儲訓名額,爰辦理第 2 次甄選作業。報名表
內所指最近五年,係自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至 104 年 2 月 9 日止

四、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
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
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3 順位:其他自
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
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五、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
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
派參加主任儲訓。
六、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
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戶籍謄本(原住民
籍教師加分用)、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3 月 2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於本府教
育處第 2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七、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
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戳。
八、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下
一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
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憑證影本等,報府審核符實
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
,由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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