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4 年 4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68360 號
函示:為配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辦理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
要點」及 104 年度本縣教師聯合介聘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
為限,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
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
三、次查「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
要點」,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
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
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持有該階段不同類科別合格教
師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該類科教學年資者(當年度每週
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跨類科申請。
四、援上,提醒各校注意「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教師之現職教育
階段科(類)別」應核實填寫,並與教師聘書之應聘科(類)
別相符(倘教師聘書無敘明應聘科(類)別,請出具公函證
明申請人所屬應聘科(類)別),俾憑審核。
五、另有關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除應依上開
規定辦理外,經以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申請且達成介聘者,
應以英語專長授課為主,以符學校開缺需求。倘有非專長
授課之情事,應先經學校相關會議評估學校師資結構。
六、學校倘有開列加註英語專長教師缺額需求,須檢附全校英
語課排課規劃表、全校英語課教師授課情形等資料,以利
提報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