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府教務字第 1040092132 號
函示:有關苗栗縣 104 年經臺閩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
項。
說明:
一、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
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
師職務。
二、本縣福星國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藍田國小
、西湖國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及苑裡高中特
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 104 學年度預估因減班致有
教師超額之情形,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至上開學校之教師
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