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有關學校表演團隊應邀商演一案,請秉持維護學生個資及符合教育目的等精神為之,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4 年 5 月 27 日全教總社字第 1040000241 號函(如附件)
辦理。
二、前揭公文提及學校表演團隊應邀商演時,宜簽署書面約定,惟部分傳媒所提供「表
演工作同意書」多以商業考量為立基,爰請貴校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