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05 年 1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17176A 號
函示:檢送 105 年度國中小主任甄選報名表(含校長推薦及自行
申請)等各 1 份,請同仁踴躍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
」辦理。
二、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3 月 7 日至 4 月 15 日止,假國家教育
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10 名;國小主任儲訓日期
訂於 6 月 13 日至 7 月 22 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
辦理,薦送名額 15 名。
三、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
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
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3 順位:其他自
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
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四、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 2
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
派參加主任儲訓。 105 年度保障國中 1 名、國小 1 名,如無符
合資格者送件,名額由其餘送件申請教師依要點規定補足
。
五、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
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戶籍謄本(原住民
籍教師加分用)、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2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於本府教
育處第 2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六、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
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戳。
七、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下
一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
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憑證影本等,報府審核符實
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
,由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