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6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
給與 4 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 1 年者,加給 50%。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
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 4 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查本部 62 年 6 月 25 日( 62 )臺為特一字第 20907 號函規定,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如無親屬在臺,
准在應領之撫慰金項下,由服務機關首長具領,負責辦理殮葬。
撫慰金係具協助殮葬性質之給與,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 4 個月之一次撫慰金,
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
二、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均係政府機關以契約進用之人員,二者身分屬性相近,加以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
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是現行規定未將意外死亡涵括於發給撫慰金之範圍,實有失發給撫慰金協助殮葬之本
意。是基於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權利衡平及撫慰金發給目的考量,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亦得酌給撫慰金,
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