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35
:::
校內 潘純慧 - 人事室 | 2017-05-26 | 點閱數: 839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1786 號函辦理。
二、為利執行旨揭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本次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之
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請資格。
(三)增列第 3 點第 6 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
證明書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明書。
(四)增列第 4 點第 6 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五)修正第 8 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依法辦理。
(六)增列第 9 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
證書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10 年以上者 ),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 10 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四、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
期,請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

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嘉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 0
2-77345817 及 77345831 ;電子郵件: jia@ntnu.edu.tw 、 yinghui@ntn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