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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請各處室於國慶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學校國慶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學校及單位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上開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9 月 26 日府人訓字第 106018355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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