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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4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042227 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擬於 107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7 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至該署工作之教師於107 年 4 月 30 日前將履歷
表以電子檔寄送至 e-g409@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
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
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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