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選罷法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個選舉區。基此,該鎮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量將其分派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選區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 30 分鐘至 1 小時時間,供其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二、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一)權利:
1 、補假 1 天。
2 、獎勵額度。
(二)義務:依選罷法第 60 條規定,上開人員可憑通知函向服務機關辦理公假手續參加本縣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 習,俾利投開票作業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