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有關組織甄審委員會之規定,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者,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同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辦理,爰訂定本補充規定,重點如下:
(一)本府甄審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其中 6 人應由本府及本府統籌辦理陞遷甄審(選)之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選舉人票選產生之。
(二)選舉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 108 年 6 月 1 日在職之正式編制公務人員為限(政務人員、人事、主計、政風及實務訓練期間人員除外)。
(三)候選人:
1、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推薦 108 年 6 月 1 日在職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 1 人。
2、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自行向本府登記為候選人。
(四)票選時間:108 年 6 月 20 日上午 8 時至6 月 21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五)票選方式:採網路票選,網路票選系統附加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由選舉人自該公文系統登入進行投票,每一選舉人可圈選 6 人。
(六)票選結果:
1、依得票數高低順序票選委員 6 人,候補委員 10 人,於票選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之;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未達者,按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至三分之一;前款票選委員出缺時之遞補亦同。
3、票選結果於抽籤確定之次日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
(七)抽籤作業之時間由本府人事處定之,並通知得票數相同者及本府政風處,於人事處處長辦公室舉行。
(八)票選委員任期:自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連選得連任。
二、具選舉人資格之人員欲自行登記為候選人者,請於108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中午 12 點前填具「票選委員候選人自我登記表」,並將掃描檔傳送至 pn2655@hl.gov.tw ,逾期不受理。
三、該補充規定、票選委員候選人推薦表、自我登記表各 1 份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