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爰此, 109 年選舉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花蓮縣)者,可申請工作地投票。
二、非屬機關(學校)任職者(如同仁家屬)不適用機關推薦,請自行至該所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