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 109 )年度所稱「40 歲以上」為民國 68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五、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六、如本年列入健檢名冊人員,因故無法於本(109)年受檢者,應通知人事單位取消申請,以免影響其他有意申請者之權益。
七、 109 年列入健康檢查計畫名冊暨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各 1 份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