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表揚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經公開甄選聘用,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
二、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影本 19 份)、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傑出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6 份;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三、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縣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件不全者歉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