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5 月 5 日府人訓字第 1090082323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一)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另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三、依據前揭規定,銓敘部本年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個人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個人獎參選人,除優先考量傑出具體事蹟外,並請審酌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擇優舉薦,且推薦參選人數至多以 2 名為限。另本年個人獎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 1 、行政、法制與文教; 2 、審檢、調查與安全; 3 、衛生、醫療與環保; 4 、經建、農林與財金; 5 、工程、技術與交通; 6 、警消、海巡與移民等 6 類,請貴機關自行審酌業務特性,參酌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 1),並於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 1 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選拔個人獎參選人之參據。
(二)團體獎部分:貴機關推薦參選之團體組數至多以 2 組、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並宜避免有個人獎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獎參選成員(或同時為 2 個團體獎之參選成員)之情形。
(三)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 2)、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獎參選人以 8 頁及 7 頁為原則,團體獎參選團體以 12 頁及 10 頁為原則,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如附件 4) ,以提升審查效益。
(四)又為增加多元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之管道,銓敘部已援例函請具全國性或聯合會組織之專業領域之公會、學會及社會團體得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向該部提出建議名單,屆時如有建議參選人或團體名單,該部將初步篩選資格後,再轉請各該主管機關併予審酌推薦。
四、獲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相關附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