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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6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02995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9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學校政規劃及資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教師請於 109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 e-2148@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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