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不含 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 110 )年度所稱「 40 歲以上」為民國 69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所稱「50 歲以上」為民國 59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年滿四十歲未滿五十歲者每兩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年滿五十歲者每兩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 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四、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五、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六、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七、「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