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4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1100068364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該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該署擬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10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該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絡電話:(02)7736-7488 。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