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本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一)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 、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另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二、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個人組部分:各機關以 1 名參選人為限。
(二)團體組部分:各機關以一組為限,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並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之情形。
(三)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 2)、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參選人以 8 頁及 7 頁為原則,團體組參選團體以 12 頁及 10 頁為原則,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以提升審查效益。
三、復按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 3 點及第 10 點規定,限具激勵辦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確無前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撤回推薦。
四、審議程序:縣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選或團體,經縣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10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五、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電子檔請一併於期限內交至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