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本室。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