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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10-27 | 點閱數: 1401

花蓮縣府 103 年 10 月 23 日府人訓字第 1030202070 號
函示:有關多胞胎之哺乳時間計算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10 月 22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95221 號函轉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064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函說明二「……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過 1
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
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時間,增
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一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已明定受僱者親自哺乳未
滿 1 歲子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且考量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工
作條件之一致性及兼顧機關業務之遂行,故公務人員撫育
未滿 1 歲之多胞胎子女之哺乳時間每日仍以 1 小時為限,但
哺乳次數得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