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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幸燁 - 人事室 | 2018-05-21 | 點閱數: 614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不適用退休所得調降方案(即退撫條
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者之舉
證事宜及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 8 條
第 4 項規定,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補充規
定請參照原函說明辦理。

詳如附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