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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078762 號函辦理。 |
| 二、 | 為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該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另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 |
| 三、 | 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 四、 |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類型現已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 https://csrc.edu.tw/),倘發生相關事件,請依所列定義、類型及內涵辦理通報,並持續提升所屬人員之通報意識及知能: |
| (一) | 主類別「安全維護事件」──次類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 1、 | 事件名稱「知悉 18 歲以上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造或冒用身分」。 |
| 2、 | 事件名稱「知悉 18 歲以上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
| (二) | 主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 18 歲)」──次類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 1、 | 事件名稱「知悉 18 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造或冒用身分」。 |
| 2、 | 事件名稱「知悉 18 歲以下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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