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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府 110 年 7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1100149983 號函辦理。
二、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 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 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
四、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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