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縣府 110 年 7 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110014537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聘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增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