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縣府 110 年 8 月 12 日府教學字第 1100161032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係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簡章於報名者之身心健康情形另作限制及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期間至離職等解釋,未合現行規定,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