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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教師法」第 18 條之 1 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 102 年 1 月 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01 號令公布,請 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2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20015228 號函辦理。 |
| 二、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069 期,請至總統府網站( https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項下查閱瀏覽。 |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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